在挂靠车辆出现事故时,往往因为车辆挂靠合同管理问题导致挂靠单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哪些情况下会判决挂靠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挂靠者在案件中不承担责任。
支持其判决的理由也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车辆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挂靠单位是法律上的车主,且无论挂靠者还是司机均以挂靠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三者有理由相信肇事人是挂靠单位的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
因此即使肇事司机的劳务费用不由挂靠单位支付,挂靠单位和肇事司机之间也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且由挂靠单位承担责任有利于维护弱势者的合法权益。
至于挂靠单位的损失完全可以依法或依据双方挂靠合同的约定向挂靠者追偿。因此运输公司对车辆挂靠合同的管理必须重视。
另一观点认为,在客、货运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以车辆挂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时,因车辆挂靠合同主体是挂靠单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责任只及于合同当事人,挂靠者不是合同当事人, 故不应由挂靠者承担责任,合同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挂靠单位。
因此车辆挂靠合同管理的学问还比较大,挂靠单位在于车主签订前必须细细研究后再签订。不然很多事故纠纷都会因为车辆挂靠合同管理不当而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