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李某,于2014年自购“13米六桥”货车一辆,挂靠成都市XXX物流有限公司从事货运,XXX公司与李某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按合同约定,不论李某是否盈利,均应按月向XXX公司定额上交“管理费”。那么,李某的这种挂靠行为应当如何纳税呢?
一、XXX公司应当就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李某与XXX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表面形式上是一种挂靠关系,但从法律形式上看,是XXX公司将自己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 和无形资产,主要为“营运权”)在一定时期内转让给李某使用,从中收取固定费用。那么,这种行为究竟属于一种什么关系呢?
要弄清上述问题,显然首先必须弄清楚承包与租赁的概念。“承包”的
基本含义是,单位与经营承包者之间,在保持企业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 原则,确定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承包指标范围,可分为单项承包和综合承包。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承包的范 围、承包人的保管义务、租金等内容。在承包经营期间内,承
包人应担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及时支付租金。
“租赁”的 基本含义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者将所出租的财产(物)按照一定的条件、一定的期限交给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纳租金;租赁 期终止时,承租者将财产(物)完整地返还给出租者,租赁双方的这种经济关系要用合同(契约)的形式规定下来。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承包还是租赁,出租人同承租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只是一种内部 合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在承包租赁期间,以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对外发生的债务由承租企业承担,出租人 不得以租赁合同中对债务承担方式已经有约 定为由对抗债权人。当然,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租赁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的,在出租人或者租赁企业 承担债务后,可以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追偿。
根据对承包、租赁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李某挂靠XXX公司的行为,其实质上就是一种承包租赁关系。依据相关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 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一)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租赁”的 基本含义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者将所出租的财产(物)按照一定的条件、一定的期限交给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纳租金;租赁 期终止时,承租者将财产(物)完整地返还给出租者,租赁双方的这种经济关系要用合同(契约)的形式规定下来。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承包还是租赁,出租人同承租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只是一种内部 合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在承包租赁期间,以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对外发生的债务由承租企业承担,出租人 不得以租赁合同中对债务承担方式已经有约 定为由对抗债权人。当然,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租赁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的,在出租人或者租赁企业 承担债务后,可以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追偿。
根据对承包、租赁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李某挂靠XXX公司的行为,其实质上就是一种承包租赁关系。依据相关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 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一)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因为挂靠人李某的经营收支并未纳入出包方即XXX公司的财务核算,不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所以,对XXX公司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应当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李某取得的所得是否应并入XXX公司所得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对李某取得的承包租赁所得是否应 当计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对李某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则其所得不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二)对李某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的,则其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由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对李某取得的承包租赁所得是否应 当计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对李某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则其所得不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二)对李某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的,则其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由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